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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對我「法律戰」圖謀及我因應之道

壹、前言 三月初中共召開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及「全國人大」會議,會議期間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對台談話,表示「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願意和台灣任何政黨平等對話、協商談判,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此一談話內容雖延續十七大政治報告對台政策的主軸,但在言辭與姿態上,顯得更為柔軟,而且刻意將打擊範圍縮小,擴大爭取台灣人民認同支持的意圖非常明確。審視胡錦濤的談話內容,我們可以發現,中共仍然堅持其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並以「反分裂國家法」為法理底線,強化軍事鬥爭的準備。因此,國人對於兩岸情勢必須建立正確的認知,切不可對中共存有幻想,應深入了解中共「三戰」中「法律戰」的理論本質與操作手法,有效予以反制,尤其國軍官兵應強化敵我意識,積極建構優質的防衛戰力,以確保台海和平。 貳、中共法律戰的緣起與內涵受到美軍在阿富汗戰爭與伊拉克戰爭期間,成功融合高科技、軍事戰略及精神戰力戰法之影響,中共加強相關戰法之研究,並自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將「輿論戰」、「心理戰」與「法律戰」等三戰明確列入共軍「政治工作條例」之中。 中共當局之所以將法律戰列為三戰的重點項目之一,主要是因為從美國在這兩次戰爭中涉及國際法的經驗,認知到戰爭的合法性,已成為現代戰爭中不可忽視的議題,交戰雙方首先必須針對戰爭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一番較量,即使是軍事實力較強的國家在發動戰爭時,也必須獲得戰爭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依據。尤其是,中共本身在國內,面臨了西藏及新疆等少數民族的分離運動、法輪功信徒與組織力量的不斷衝擊;在海外有南沙群島及釣魚台的主權爭議;兩岸之間,更有著暗潮洶湧的諸多爭議未決,為因應上述任何狀況,中共隨時有動用武力的可能性。一旦因這些問題而發生軍事衝突,國際組織及世界各主要強國,極可能因利益的考量、宗教的關係及人道的訴求等理由而介入或干預,中共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先尋求建立合法行使武力的法理依據,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或不作為,以有效掌握軍事行動的主動權,排除軍事行動的干擾。 所謂的「法律戰」,係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進行爭取戰爭優勢的法律戰爭。中共認定「法律戰」即法律上的「攻防戰」,是國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對「作戰合法性」所展開的法理主導權作為,以取得法律戰場上的優勢,進而限制敵方的作戰行動,爭取國際間最廣泛的同情與支持。這足以顯示法律戰的特點,在於可以與軍事手段交互為用,以達到合法發動戰爭的目的。 中共在對我國「法律戰」的策略操作方面,係企圖從平時在國際間宣稱擁有對台主權的常態性,到非和平時期,轉化為對台採取非和平手段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其目標有三:一是取得「中央對地方」的法律定位,亦即宣稱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台灣是其統治下的一個地方政府;二是導引兩岸戰爭或衝突的內政化,塑造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衝突,而是中共內政上的事務,他國不得干涉,猶如中共近期以武力鎮壓西藏人民抗暴事件一般;三是建立合法動武的法律程序與模式,例如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等。 中共對台施展「法律戰」,在程序上又可分為戰前、戰爭期間與戰後等三個時期,在發動對台戰爭前,強調「先法後兵」,透過國際法對台進行矮化,否定我主權地位,使得國際社會將台海問題視為內政問題,以取得對台動武之合法性;在戰爭期間,強調「兵以法行」,要求共軍彈性運用「武裝衝突法」等相關國際法,減少國際阻力,陷我方於孤立和困境之中;在戰爭結束後,則要「兵止法進」,建立法制的規範,撫平戰爭的創傷,用以鞏固及擴大其政治利益。因此,一旦台海爆發軍事衝突,法律戰場上的角力,將決定兩岸衝突的定位、中共對台採取軍事行動的適法性、我國自衛權的主張、國際干預的正當性與武裝衝突規範等法律問題,其發展結果與我國家安全息息相關。 參、中共對台法律戰的具體作為 在法律戰的指導下,中共已對台採取了一連串的具體攻勢措施: 一、在國際法理上,強調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論述 中共不斷對外宣示,根據馬關條約台灣原屬「中國」領土,再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台灣已在二次大戰後歸還「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代表,故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共領導人也藉由出訪德國時參訪波茨坦會議紀念館,以強化此一宣傳。 二、在國際間確認「一個中國」的原則 中共在與各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時,均會在雙方所發表的建交公報、聯合公報、聯合聲明及新聞稿文件中,確認建交國承認或認知到「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目前中共與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已在國際上形成緊密的對台主權地位的法理束縛。 三、藉法律戰封殺我外交空間 多年來我國致力於參與聯合國組織,但一直遭到中共的阻撓,中共所持的法理依據便是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所通過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案」,該決議案的內容是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會籍。此外,除聯合國之外的其他正式國際組織,中共亦聯合其邦交國共同阻撓我國入會,嚴重限制了台灣的外交空間。 四、阻止國際大國協助台灣的安全 中共在與他國建交時,往往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或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進一步藉此反對他國關切或援助台灣的安全維護。例如,中共與美國之間簽有所謂的「三項公報」,在公報中「美國認知一個中國」的原則,中共即藉此反對美國售與我防禦性武器,或依《台灣關係法》關切台灣的安全。 五、制訂法律為其對台動武提供法理基礎 中共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其中第二條強調: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第三條強調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八條則規定,為了阻止台獨,中共得採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六、營造中共的國際形象 推動「戰爭法」及「武裝衝突法」之教育,以營造中共在戰爭中重視國際法規定,遵守人道原則的國際形象,有利於其未來在攻台時武力的運用。 肆、我國的因應之道 面對中共積極對我進行的「法律戰」,我國應採取有效對策加以因應。首先,應積極向國際宣示,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之國家,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或地方政府,中共無權代表中華民國,我國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組織,中共無權干涉我國內政,也不能以武力侵犯我國領土與主權。其次,加強國軍對於「戰爭法」及「武裝衝突法」之研究與教育,讓國軍官兵同仁能與國際發展潮流接軌,並反制中共法律戰之統戰攻勢。第三,全體國軍官兵應深切體認「軍隊國家化」和「行政中立」是世界潮流,也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嚴守相關規範和分際,正可凸顯中共極權統治、窮兵黷武的本質。最後,要提醒國人,雖然中共對台施放許多善意措施,但從未放棄以武力謀我之企圖,不僅積極進行武力犯台的準備,且不斷在國際上打壓我國外交空間,企圖以法律戰塑造兩岸軍事衝突為中共國內事務,他國不得干涉的有利局面,斷絕我國的國際援助,國人實應提高警覺,以破除中共的三戰圖謀。 伍、結語 面對中共對我操弄「法律戰」之嚴峻情勢,國人絕不可受惑於中共的和平宣傳,以及偽善的表象中,我們必須洞悉中共不斷增加部署對台導彈的軍事企圖,更要透過國際輿論,向世界傳遞我為民主自由、主權獨立的完整國家,絕非中共「地方政府」的訊息,用以反制中共的「法律戰」企圖。 由於近年來中共大幅擴軍,兩岸至今尚未排除發生武裝衝突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隱含了未來企圖為其武力犯台尋找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必須深入了解共軍對我「法律戰」的不軌意圖,掌握中共可能運用的各種作戰模式,進而尋求反制之道,才能立足優勢的法理基礎,爭取最後勝利的結果。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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